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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编辑:九游集团品牌      时间:2020/6/24      主题:科技部人工智能试验区   [加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济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培育省会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国内一流的区域人工智能科创高地,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激发多元主体创新活力

1.支持人工智能重点领域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我市各类研发机构、企业等在类脑智能、智能传感器、人工智能芯片等基础前沿和智能图像识别与理解、自然人机交互、边缘计算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开展科研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建设人工智能领域研发平台。鼓励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含国家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的分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及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我市人工智能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省级)支持;对获批认定为国家人工智能相关“世界一流学科”和省“一流学科”的驻济高校分别给予每个学科500万元(国家)、200万元(省)资金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人工智能相关领域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在我市落地设置人工智能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落地备案后,经绩效评估,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后补助。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享受省、市、区三级研发费用补助和加计扣除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租用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服务器用于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的我市企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加强数据、算法、算力的开源、开放、共享,并可参照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济南市中小微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济南市大型仪器共享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支持创新应用和应用场景开放。实施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揭榜挂帅”工程,对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装备、智能机器人、智慧农业、智能交通、智能物流、智能安防、智能医养、智慧家庭、智能政务服务、智慧餐饮、AI教育等人工智能重点应用场景建设的牵头企业,按照应用场景实际研发投入或场景建设项目总投入的30%提供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对入选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牵头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鼓励各类机构承接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机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的30%给予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实施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省、厅、市会商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或省拨付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优化人工智能创新空间布局

5.支持打造“人工智能岛”和人工智能创新产业集聚区。在齐鲁科创大走廊规划建设“AI岛”,搭建统一的济南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外展示与宣传平台,打造人工智能技术科创高地。依托济南高新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实施“现代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行动计划,支持各具特色的人工智能产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6.加强人工智能企业的引进培育和产品推广应用。积极承接北京、上海、深圳等发达城市的人工智能产业转移落地,对实际转移落地在我市人工智能创新产业聚集区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根据项目投入额度择优给予一定补助。积极促进我市人工智能企业与其他领域企业开展交流合作,鼓励其他领域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购买人工智能产品或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与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产品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省、市首购首用政策。大力宣传、推广我市企业人工智能产品,鼓励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

三、强化人工智能基础设施与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建设、引进人工智能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基地等基础设施。支持建设超级计算与人工智能开源开放平台,打造集研发、算力、军民融合等于一体的超算产业生态,搭建集数据、算法、算力于一体的开源、开放、共享的人工智能开放社区;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大科学平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搭建集数据、算法、算力、应用场景于一体的人工智能研发中心,凸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于研发资源的优势聚集效应;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为全球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个人开发者提供服务;支持建设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平台,实现特定应用场景认知计算和云服务能力持续提升;支持建设人工智能研发服务支撑平台,整合国内外人工智能人力资源、技术资源、产业链资源和金融资源,促进我市本地人工智能企业协同创新;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海外合作平台,推动境外与境内企业良性互动。对牵头建设、引进的各类国家级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平台,按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扶持。支持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创业共同体,对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按照省拨付经费的15%给予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培养聚集人工智能创新创业人才

8.鼓励驻济高校院所开设人工智能相关专业、培养相关人才。对培养合格且在我市就业的人才,按照我市现行人才政策发放购房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和购房安居补贴;对培养(培训)各类人工智能领域职业人才的单位,按照培养(培训)合格且在我市就业的人数,以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引进落地的人工智能领域诺奖团队、院士团队及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可享受我市相应的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五、加大对人工智能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9.提升人工智能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银行、证券等各类金融资本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对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加大投资。鼓励各类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设立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引导投资机构重点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的小微企业,对创业投资机构设立的针对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人工智能领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5%的风险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人工智能领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所获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投资后扶持,用于资助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费用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10.帮扶人工智能中小微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年单笔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申请融资费用补贴(其中人工智能小微企业可按年度实际融资费用的50%申请财政补助),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30万元(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

11.支持我市人工智能企业上市和按需实施并购重组。支持人工智能及相关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对人工智能领域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按现行政策给予扶持补助。新迁入我市的企业3年内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对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100万元。对各区县在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参照实际发生费用数额给予适当补助,每区县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鼓励我市国资企业以参与定增、股权转让、表决权委托等方式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在人工智能领域内的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鼓励开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研究

12.开展人工智能治理专项研究。依托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或行业协会等机构,成立由人工智能专家、立法主体代表、科技行政主体代表、保密机关代表、相关企业代表等联合组成的济南市人工智能治理委员会,为我市开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研究提供专家咨询。开展人工智能治理研究,聚焦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应用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伦理风险以及监管问题等,探索人工智能治理模式,总结人工智能治理经验,并定期发布人工智能治理研究报告。对牵头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3.支持举办各类活动。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战略布局、技术前沿、产业发展、未来前景等,在党政部门、研究院所、科技企业、社会公众等全社会范围开展广泛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支持举办超级计算、量子计算、智能装备、智能医养等领域的学术会议、产业论坛、创新创业赛事等各类高端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附则

14.符合本意见奖补和政策支持条件的企业,同时符合我市其他奖补和支持政策的,按照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的原则,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各项补助配套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16日。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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