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支撑5G网络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2020〕78号),把握5G技术发展新机遇,培育壮大新动能,建设数字广东、网络强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推动建设规划衔接落地
1.将5G基站专项规划纳入各地国土空间规划。2020年8月底前,各地市人民政府完成审批本地《5G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20—2022年)》,9月底前出台5G基站专项规划。各地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信息基础设施布局原则编制5G基站专项规划,并定期编制基站专项规划的实施计划。对于新建或改造的建筑物,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共建共享需求,将基站专项规划中关于基站数量与规格等空间需求内容落实到规划图则中。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征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经依法审批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所明确的基站天线、设备、电缆、光缆及配套设施,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详细规划中合理安排用地。9月底前,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规划专家纳入当地规划专家委员会,参与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论证、审查等工作。
2.推动新建建筑物与基站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地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基站站址列为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等建筑方案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必要内容。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将通信管线、配线设施、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等所需的机房、管道、线缆、杆路等通信设施和电源、空调、天线位置、天面空间等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新建的地铁、高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及大型车站等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由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项目业主提出接口和空间预留标准及要求,交通设施与基站等通信设施同步设计与建设。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铁塔公司派员入驻各地市行政服务中心协助开展相关图纸审核等工作。
3.简化基站报批报建流程。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一站式”基站监管流程,对基站施工建设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于已纳入基站专项规划的基站站址,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程序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基站建设计划,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及相关规划管理要求、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后即可启动建设。
二、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
4.明确免费开放范围。2020年9月底前,各地市制定发布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包含单位名称、地址、开放资源内容、联络员、职务、电话等信息)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每年定期更新目录,开放目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直驻粤单位、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业(含驻粤央企)等办公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2)高等院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各类公办教育机构的公共场所和所属产权物业。
(3)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卫生保健所、门诊部等各类公办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4)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文化体育、人防工程、应急避难等公共场所及所属产权物业。
(5)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及其防护绿带、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地下综合管廊(沟),以及机场、港口、车站、服务区、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路灯、道路指示牌、公共视频监控、龙门架等公共设施。
(6)其他公益性场所。
在不影响自身业务正常运行和安全的前提下,上述场所和设施的空地、楼面、外墙、杆体、管道、槽道、共用机房、楼层天花、强弱电井、电梯竖井、楼梯过道、地下停车场等资源应免费开放支持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并为入场施工、电力引入等提供便利条件。除了配合建设的必要成本等费用以外,不得对基站、室内分布系统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占用费及所有租金性质的费用。中直驻粤单位、驻粤央企、可参照此标准执行。非公共场所和非公共物业亦可参照此标准执行,由双方协商确定。
5.明确公共资源开放流程。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建设,各地教育、科技、住建、交通、文旅、体育、卫健、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单位免费开放公共资源支持基站建设。2020年9月底前,各有关单位指定一名基站建设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免费开放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抄送当地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业主方自收到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建设基站所需空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并为入场建设、后期维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统一基站相关费用标准
6.明确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收费标准。省内地铁、高铁、城轨、机场及大型车站等交通干线与枢纽场站应向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开放支持基站建设。各基础电信企业及广东铁塔需要使用他人建(构)筑物、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向其支付使用费,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7.明确基站用电费用标准。全省(不含深圳市)基站统一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深圳市的基站用电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各转供电主体配合电网公司及基站产权方完成直供电改造,不得阻挠施工和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具备直供电改造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与基站产权方应签订用电管理服务协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进行收取电费,明确双方电费结算方式、管理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具体事项,基站产权方向其转供电业主方缴交费用。转供电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通过加收电价及电费的方式解决。对于利用企业的专用变压器保障基站建设的,基站用电方根据实际用电量占比参与基本电费分摊,支付因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和公摊费等客观因素需额外承担的用电管理服务费用。以上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政策措施亦适用于2/3/4G网络。
四、加强基站用电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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