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条例》具体内容包括:夯实数字基础设施、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强数字技术创新、推动数字经济产业集聚、丰富数字化应用场景、深化国内国际开放合作、强化支撑保障体系。
1 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厘清数字基础设施的范围,提出统筹推进信息、融合、创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明确通信网络、算力、数字技术、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市政、创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部门和建设原则。
2 在健全数据要素市场方面
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确立保障安全与发展数字经济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准确、全面反映数据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推动数据生产要素资本化核算。
3 在加强技术创新方面
加强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数字经济领域高水平科研及产业转化平台建设、推进数字经济相关标准体系建设,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自主制定数字经济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4 在推动产业集聚方面
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数字经济产业特色园区,提升产业园区智慧化服务水平。鼓励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搭建生态孵化平台。
5 在数字经济应用场景方面
围绕产业数字化,以支持制造业、服务业领域的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为主线,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助推我市产业数字化进程。明确本市城市治理、政务服务、交通、医疗、文化体育、金融、教育等场景的数字化应用及推进主体。三是规定各类应用场景的服务保障措施,促进全社会平等参与数字生活。
6 在深化开放合作方面
深化数字经济产业国际合作。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标准化体系。支持数字经济产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发起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提升跨境通信传输能力和国际数据通信服务能力,推动本市建设成为国际数据枢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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