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在《民法典》的7编中,唯独有一编名称中有一个格外醒目的“人”字,这就是第四编“人格权编”,人格权编以人格尊严的至高无上为其根本出发点,恪守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民法典》人格权编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特别是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具有以下6大亮点。
《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民法典》强调“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这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定义中的“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相比较,《民法典》个人信息的定义更为宽泛。
《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内涵,即“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并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基础上,强制性要求“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同时还附加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四个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民法典》设定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并严格限制在三种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一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是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充分保障了信息主体的三大权利,一是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二是如果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的权利;三是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民法典》为个人信息处理者设定了四项强制性规范,一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二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三是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四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明确要求,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实践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会接触和知晓大量的个人信息,特别是个人隐私信息,法律要求其必须予以严格地保密,严禁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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