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1.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纳统”规上工业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已“纳统”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增幅高于全区增幅6个百分点以上,且总量超过5000万元、2亿元、10 亿元、30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绩效提升。对“亩产效益”年评价中位于A、B等次,缴纳税金区级留成超过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上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5%的奖励;缴纳税金区级留成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上缴税金区级留成部分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3.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IPO的企业,按照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申请、获批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证券市场IPO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有效投入
4.引导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内购置生产性设备(单台设备税前金额不低于3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生产性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对其他工业企业经备案(核准)且实际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税,按购置设备发票额为准,下同)的技改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经备案(核准)且实际购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
5.引导企业推进智能化改造。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省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市“机器换人”重点项目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6.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通过或迁入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瞪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内新培育省级、市级“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7.大力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研发投入,除配套补助外给予5%的补助;企业新购置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给予2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企业,给予所获项目经费20%的配套资金补助;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8.大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专家服务基地、省部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技能大师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省级的重点实验室、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省级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专家服务基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成果转化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当年通过验收的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工业企业和双创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等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从市外引进的先进技术,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规定程序登记且技术交易额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支付额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后,给予实际支付额10%补助,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且第一完成单位为区内企业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国家级3倍、省级2倍奖金数额的配套奖励,奖金原则上奖励成果完成人员。
四、鼓励企业提升品质
10.着力提升品牌质量。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最高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当年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2万元补助,参与制定按50%给予补助;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获得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单位,每项给予1万元补助。
11.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对当年区内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的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年度内市外转让区内企业的发明专利,给予新专利权人每件2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5 万元、10 万元补助;获得省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得市专利奖特别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40万元。
五、鼓励企业融合发展
12.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企业首次军品应税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上年享受过军品应税销售政策奖励的企业,按当年军工产品应税销售收入增量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每取得一证补助10万元;首次获评军民融合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协调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扶持范围为工业企业,对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政策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区出台的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规定执行。本政策未尽事宜,按旧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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