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
(五)散布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四十条 主播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向签约主播进行不正当收费等;
(二)未恰当履行与签约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因显失公平、附加不当条件等与签约主播产生纠纷,未妥善解决,造成恶劣影响;
(三)违背承诺,不守信经营,如擅自退出已承诺参与的平台活动等;
(四)扰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秩序,如数据造假或作弊等;
(五)侵犯他人权益,如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泄露他人信息、骗取他人财物、骚扰他人等;
(六)故意或者疏于管理,导致实际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播与该机构提交的主播账户身份信息不符。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视频直播购物经营的范围、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从业人员、商品质量、运营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要求
直播销售员在商品市场领域,随着短视频、直播带货等网络营销行业的兴起,互联网营销从业人员数量快速增长,成交额达千亿元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
对于直播内容不实现象应该分出层次,哪些应该由政府部门直接处理,哪些应该用社会力量,包括行业组织来解决,哪些可以通过市场治理来解决
《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和评价规范》(标准号T/ZEA 006-2020)团体标准经立项审核、组织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予以批准发布
明星、店主等纷纷登场带货,掀起一股全民“直播带货”狂潮,也暴露了夸大宣传、假冒伪劣、售后服务难等诸多问题
从企业直播行业视角出发,分析疫情影响下的中国企业直播市场现状与格局,通过对企业直播行业的用户需求及典型应用场景趋势进行详细解读
新零售直播在今年才真正起势。年初,疫情对实体零售的冲击,以及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等平台的商家政策红利,都加速了直播对线下商业的渗透,传统零售业态开始跑步进场
中国零售业正在审慎乐观地迎接稳步复苏。一些值得关注的新兴消费者趋势,正加速中国零售业的数字化转型。
走进微信生态,了解在微信中的私域营销玩法和未来的趋势,2、微信生态构成及其营销玩法; 3、微信私域营销三大打法; 4、各行业微信私域营销拆解;
中国企业直播市场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达到近40亿元,伴随着服务商的解决方案走向成熟,直播将成为不同规模、不同行业企业对内对外开展业务的必备能力
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确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活动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