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对数字经济定义进行了界定,指出: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
与此同时,《条例》分别对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进行了清晰定义,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数字经济省内数字经济跨区域合作、协同发展计划进行了方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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